广西有机肥生产政策补贴相关情况如下: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企业资质: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的肥料生产资质。
生产原料:要求以畜禽粪便及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禁止使用粉煤灰、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的厨余废弃物除外)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
产品质量: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机肥料》(NY/T 525)或《生物有机肥》(NY 884)标准,且产品经质检部门抽查合格。
生产规模:多数地区要求有机肥年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如10000吨以上,以确保补贴资金流向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企业,提高政策效率。
其他条件:企业还需具备正规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并且每年需通过农业部门组织的肥料产品正规小区试验,证明肥效显著。
二、补贴类型与标准
生产量补贴:部分地区如沈阳市对有机肥生产按生产量给予补助,例如不超过50元/吨,项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使用量补贴:如福建省对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
项目支持:纳入省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企业,最高可获200万元/年补助。此外,还有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等,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绿肥种植和商品有机肥的示范推广,促进有机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属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初步审核: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向上级部门推荐。
市级评审:市农业局根据肥效试验情况和质量抽检情况,与市财政局商定初选补贴企业名录。
公示备案: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会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通常为5-7个工作日。
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企业与农业部门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贴金额、考核要求等。
验收拨付:企业按照协议要求组织生产销售,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中期检查或终期验收。验收合格后,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渠道拨付至企业账户。
四、注意事项
申报时间:补贴申报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企业需密切关注当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的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及时获取申报通知。
材料准备:企业应提前准备好所有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政策跟踪:由于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企业应建立政策跟踪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关注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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