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有机类、生物类肥料生产厂家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如下:
一、核心政策内容
免税范围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以下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料:来源于植物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或化合制成,含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生物有机肥:特定功能微生物与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经无害化处理、腐熟后复合而成,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明确免税产品范围及实施时间。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若有机肥生产涉及“畜禽粪便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
企业资质
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
产品需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并取得肥料登记证(由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产品合规性
免税产品必须严格对照国家标准和政策目录,避免因产品不符导致税务风险。
销售免税有机肥时,需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材料
生产厂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批发、零售商:需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若企业以废弃动植物油、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有机肥,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条件,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根据原料比例确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环保项目: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项目(如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如发酵设备、环保处理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政策意义
降低企业成本:增值税减免直接减少企业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推动绿色农业发展。
支持环保产业:通过税收优惠引导企业参与环保项目,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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