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营养土生产项目一般不能直接使用设施农业用地,除非该项目严格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和管理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营养土生产项目虽然与农业相关,但其本质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范畴,需要根据具体生产内容和工艺来判断。
如果营养土生产项目仅仅是作为农业生产的一个辅助环节,且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破坏耕作层,那么有可能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然而,如果营养土生产项目涉及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加工或销售等活动,或者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那么就不能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而需要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