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类设施用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配套有机肥厂,但需满足严格的政策、环保和规划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一、政策依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属于可建在一般耕地上的19类设施之一,但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需国务院批准,有机肥项目应优先选择一般耕地,避免触碰耕地保护红线。
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需办理县级备案手续,明确用地用途、面积、位置等信息,确保用地合法合规。例如,江西省规定畜禽养殖配套的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需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且原则上不超过15亩。
生产规模与用地性质匹配
若有机肥厂生产规模较小(如年产5000吨以下),且采用环保、低污染的生产方式(如槽式发酵、罐式发酵),可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若生产规模较大(如年产1万吨以上)或采用工业化生产方式,则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工业用地。
二、环保要求:避免污染与生态影响
有机肥厂配套种植设施时,需通过环保审批并满足以下条件:
废气处理
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氨、硫化氢等臭气需通过生物滤池、喷淋塔等设备处理,确保达标排放。例如,广西百色某有机肥厂采用生物抑制剂抑制臭气产生,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废水处理
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如灌溉农田),生产废水需经沉淀、过滤后回用,严禁外排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
固废处理
除尘沉渣、生活垃圾等需分类处理,其中除尘沉渣可回用作原料,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噪声控制
通过隔声、减震、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规划与审批:多部门协同管理
配套有机肥厂需完成以下审批流程:
土地使用审批
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用地申请,明确用地用途、面积、位置等信息,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若原为农用地)。
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确保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规划许可
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办理选址、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生产资质审批
办理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确保产品符合《有机肥料标准》(NY525-2012)或《生物有机肥》(NY884-2012)要求。
四、实践案例:种植与有机肥厂的协同模式
山东阳信县翟王镇
该镇以无公害绿色蔬菜种植产业为基础,配套建立有机肥生产基地,形成“种植-废弃物-肥料-种植”的闭环循环,减少化学肥料使用,提升蔬菜品质。
广西百色丹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在右江区阳圩镇华村建设生物有机肥厂,以糖厂滤泥及周边养殖场粪污为原料,年产5万吨有机肥,产品供应周边果园和茶园,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天津滨海新区中塘镇
通过粪污异位发酵床技术,将羊粪转化为优质有机肥,用于有机蔬菜种植,解决畜禽粪污处理难题,同时提升肥料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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