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资源循环利用。
化肥原料复混肥免税
用免税化肥成本占比超70%的复混肥(含复合肥、混配肥)免征增值税。
尿素增值税先征后退
2001-2002年尿素生产销售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001年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2003年起停止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
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100万元以内的小型有机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
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有机肥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其他税收优惠
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与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统一。
印花税减免
农民、家庭农场等购买农资或销售农产品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优惠
占用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建设农业生产设施的,免征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复垦可退税。
四、政策适用条件
有机肥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持有正规肥料登记证且质检合格。
复混肥企业需确保免税化肥成本占比超70%。
尿素企业需符合特定年份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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