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在生态肥、有机肥生产项目建设方面有补贴政策,涵盖生产补贴、税收优惠、设备购置补贴、项目专项补贴、用地及配套支持等,企业需满足资质、规模、环保等条件并按流程申报,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补贴类型
生产补贴
直接生产补贴:国家及地方政府为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推广,会给予有机肥生产企业直接的生产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和条件因地区而异,通常与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以及原料来源等因素有关。例如,部分地区对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按生产量给予补助。
黑土地保护补助:对项目区内实施有机肥还田等黑土地保护技术措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户等,给予服务补助和物化补助。根据不同技术措施,有机肥还田每亩补助不超过100元。
税收优惠
增值税减免: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包括树叶杂草发酵的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有机肥生产企业的税负,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退税政策: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包括树叶、杂草等)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这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
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这有助于降低有机肥生产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盈利能力。
设备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对于有机肥生产中涉及的相关设备,若在补贴范围内,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设备税前扣除:允许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支出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这一政策降低了企业的设备购置成本,有助于企业引进先进的有机肥生产设备和技术。
项目专项补贴
一些地方政府会设立有机肥生产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给予资金补贴。例如,沈阳市制定了《沈阳市2025年有机肥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对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按生产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50元/吨,项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虽然该政策主要针对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但也可能间接促进树叶杂草等农业废弃物的利用,因为这些废弃物可以作为有机肥的原料之一。
用地及配套支持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选择部分生猪、奶牛、肉牛养殖重点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资金重点用于规模养殖场改进养殖工艺和设备,配套畜禽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设施和输送管网,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这有助于推动畜禽粪污与树叶杂草等农业废弃物的协同利用,提高有机肥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二、补贴条件
企业资质:企业需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肥料登记证等相关资质。
生产规模:部分补贴政策对企业的生产规模有要求,例如按生产量给予补助时,会对企业的实际产量进行统计和核算。
原料来源:鼓励企业利用农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生产有机肥,部分补贴政策对原料来源有明确规定。
环保要求:有机肥生产企业需符合环保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达标,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区县(市)农业农村局逐级申报立项。申报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立项报告、立项审批表、立项项目汇总表等。
项目审核与立项:乡镇(街道)和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立项。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资质、生产规模、原料来源、环保情况等。
项目实施与监管:企业在获得立项后,按照项目要求实施有机肥生产,并接受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生产进度、产品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报请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开展项目验收。验收时需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等第三方对企业当年有机肥生产量进行审核认定,出具相关报告。
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将结合区县(市)上报项目承建单位生产调度情况对项目验收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全市补贴有机肥产量。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确定补助标准,核定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审定结果,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程序及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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