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行业中,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但并非所有新型肥料都享受该政策。以下为具体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旨在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产品标准:
有机肥料需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需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
生物有机肥需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若相关标准有更新、替换,则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